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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法律实务考点总结13

发表时间:2012/9/28 13:47: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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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考生更好的复习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法律实务考点,希望帮助您更好的准备考试!

 第三节 合同管理

一、 企业合同管理的具体职能,一般包括决策、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教育培训、奖惩等方面。企业在进行合同管理的时候,要遵守依法管理、预防为主以及法律审查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二、企业合同管理的组织体系

建立企业合同管理组织体系,应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审查、归口把关"的原则建立和设定职能。企业合同管理的组织体系,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各业务部门合同管理人员。

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1.合同归口管理制度;2.合同分类专项管理制度;3.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4.合同台帐及统计报表制度

四、企业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合同订立管理

要约:

1.要约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

2.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属于订立合同的行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解释: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3.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5.要约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1.承诺期限。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承诺的撤回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5.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提示: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合同履行管理(P183)

1.约定不明的处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允;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5)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

①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②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相对性)。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4.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5.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提示: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6.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合同变更和转让管理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P185)。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

3.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债权无效)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5.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四)合同终止管理(P186)

1.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的情形: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了合同解除的事由,当该事由出现的时候,合同解除。

2.法定解除:当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事由出现之后,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合同的法定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提示:合同解除的效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要求赔偿损失。

3.抵销

(1)、法定抵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协议抵消:是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予以抵消。

4.提存(P187)

(1)《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提存的法律效力

①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②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③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5.免除与混同

(一)企业合同监督检查的内容

1.按照检查主体的不同,企业合同监督检查分为企业领导的监督检查、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群众的监督检查,其中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基本形式。

2.按照监督检查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一般监督检查和特别监督检查。

3.按照监督检查的时间不同,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种形式。

(二)企业合同管理监督检查的方式

1.定期性监督检查;2.不定期性监督检查。

(三)企业合同管理监督检查的特点

1.监督检查主体的特定性;2.监督检查对象的集中性;3.监督检查内容的广泛性;4.监督检查目的的多面性;5.监督检查时间的灵活性。

(四)企业合同管理监督检查的作用

1.预防作用;2.补救作用;3.改进作用;4.评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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