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真题精选及解析7

发表时间:2013/1/9 15:26: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备考已经拉开帷幕,为检测考生在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备考中的复习效果,小编特编辑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模拟试题:《经济民商法》练习题,让您基础更牢固,轻松备考!

(2008年多项选择第46题)

4.下列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B.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最长为20年

C.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互换方式流转

D.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登记方可设立

4.正确答案:AC

真题解析:此题考查的是物权法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故A正确;第l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故C正确。第l26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故B错误;第l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士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错误。

(2007年多项选择第43题)

5.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负责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应做到( )。

A.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其他必要材料

B.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C.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D.必要时到实地查看不动产

5. 正确答案:ACD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职责。《物权法》第l2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第l3条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2007年多项选择第44题)

6.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下列物权的变动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有( )。

A.机动车物权位的设立

B.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C.地役权的设立

D.以汇票出质时质权的设立

6. 正确答案:ABC

真题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l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007年多项选择第45题)

7.甲、乙、丙共同出资购买一处房屋,共有份额为5:3:2.三人约定房屋轮流居住。在乙居住期间,窗户玻璃掉下将行人丁砸伤。下列关于该案责任承担的表述正确的有( )。

A.丁有权请求甲、乙、丙按共有份额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B.丁有权请求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丁有权请求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丁有权请求甲、乙、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 正确答案:BCD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因共有的物产生的债务关系如何承担。根据《物权法》第l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甲与朋友在酒店聚餐时不慎将其佩戴的一块价值5万元的“劳力士”牌手表丢失。该表被酒店服务员拾得后交给了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遂发布了失物招领公告。由于在公告发布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该公安机关即按照有关规定将该表交拍卖行进行拍卖,乙通过拍卖买下该手表。两年后,乙游泳时,将该表放于更衣室,被丙偷走。随后,丙将该表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某朋友丁,但丁并不知该手表为丙盗窃所得。后来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讯中,丙供述了某盗窃上述手表并出售的事实。公安机关遂要求丁将该手表交出,并发布了认领公告。公告其内,甲、乙均前来认领。公安机关根据乙当时的报案记录、丙的供述等线索确定该手表的失主为乙。遂让乙将该表领走。但甲提出他是该手表的真正所有权人,并出示了购买发票。丁此时也提出该手表是自己花钱买来的,要求拥有该手表。甲、乙、丁三方为此争执不下,甲和丁均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该手表的所有权。

(2008年案例分析第7l题)

1.对于该“劳力士”手表的最终所有权归属,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有购买发票,故享有该手表的所有权

B.乙通过拍卖买下该手表,故享有该手表的所有权

C.丁因善意取得获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国家获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1.正确答案:B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所有权的归属。根据我国《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乙因为拍卖而事实取得物权,属于原始取得,是所有权人。我国《物权法》第l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而本题中,丁购买明显不具备合理的价格,因此不成立善意取得。因此,本题中C选项错误。而《物权法》第ll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在甲过期没有认领手表时,手表已经归国家所有。因此,国家有权处分。甲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不可追回手表。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是B。

(2008年案例分析第72题)

2.丁从丙处购得该手表的行为属于( )。

A.善意取得

B.无因管理

C.无效民事行为

D.侵权行为

2.正确答案:C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的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丙对盗窃物不具有处分权,又无法得到乙的追认,因此其处分行为无效。而且,对于盗窃物我国物权法规定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那么丁就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那么此合同因标的的违法性就不成立,因此丁从丙处购得手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008年案例分析第73题)

3.对于公安机关将该手表交拍卖行进行拍卖的行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公安机关侵犯了甲对该手表的所有权

B.公安机关构成了无权处分

C.由于甲超过法定期限未予认领,故公安机关有权处分

D.公安机关的交售行为只有经过甲的追认,方可有效

3.正确答案:C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遗失物的归属。我国《物权法》第110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008年案例分析第74题)

4.对于乙从拍卖行购得该手表的行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行为属于买卖行为

B.该行为效力待定

C.该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

D.该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4.正确答案:ACD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拍卖行为的性质。根据前述解析可知,该手表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拍卖行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拍卖该手表,乙竞拍,属于买卖行为。由于国家享有所有权,所以该拍卖行为是合法的,所有权也已经转移。

编辑推荐: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