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片文章为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经济民商法》的重要考点,希望对您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
首先是购买“二手货”发生的诸如造成使用者伤害的问题。如果购买和出卖场是公民个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损一方只能向生产厂家索赔,而不能由销售者与生产者负连带责任。因为个人之间的买卖行为不适用“消法”,所以应避免从个人手中买“二手货”。
其次,如果是从“旧货”商店购买的“二手货”,质量应当如何保障。这要看商家是否明示了“二手货”的有关情况。如果商家把“二手货”翻新充作合格新品,那么属于欺诈,消费者有权索赔;如果商家直接告诉消费者是“二手货”,即商品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具备危及人生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因素,那么属于履行了告知义务,可以负责,此时消费者如要求维修则应付修理费。
再次,要注意商品的使用期,即使因为商品缺陷而受损,厂家也不担负责任,受损的消费者丧失了请求权。
最后,还要注意“二手货”已被使用的期限。这除了与质量可靠程度有关外,有时也直接决定受损者有无请示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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