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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考点讲义第二章五节

发表时间:2014/1/2 15:36: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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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第五节 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意义以及适用规则

占有是指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占有权利、履行占有义务包括:因拾得遗失物而发生的占有关系;因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占有关系;因征收或征用而产生的占有关系;因继承而产生的占有关系;因行政划拨而产生的占有关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占有可分成不同的种类:第一,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第二,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第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第四,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二、占有类型以及保护规则

(一)占有的基本类型

1.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二)占有保护的基本规则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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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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