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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考点及巩固练习《经济民商法》12.10

发表时间:2013/12/10 9:30: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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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考试科目《经济民商法》考点及巩固练习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考点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本无授权行为,但因本人的行为而致使相对人足以相信行为人已获授权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构成要件:

1、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主要有:被代理人书面或者口头向第三人表示要以他人为代理人,事后并未授权的;被代理人将具有证明代理权存在价值的文件交付他人,事实上并无授予代理权的意图的;代理证书授权不明或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证书的;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2、本人存在过失。由于本人的过失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3、第三人为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

提示:善意相对人:既可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也可主张表见代理。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试题

例题:甲原系乙公司的采购员,长期负责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货物采购业务。甲与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仍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了货物采购合同,丙公司对甲的工作变动毫不知情。后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供货,乙公司以甲无权代理为由拒收。下列关于甲订立合同的行为及其后果的表述正确的是( )。(2007年)A.甲的行为系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B.甲的行为系表见代理,应由甲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C.甲的行为系无权代理,应由甲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D.甲的行为系无权代理,应由甲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代理制度中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规定于《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无权代理规定于《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题中,丙公司并不知甲对乙公司的代理权已经终止,甲仍然以乙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该代理行为是有效的,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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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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