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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真题精选及解析6

发表时间:2013/1/9 15:25: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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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备考已经拉开帷幕,为检测考生在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备考中的复习效果,小编特编辑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模拟试题:《经济民商法》练习题,让您基础更牢固,轻松备考!

(2007年单项选择第5题)

4.下列权利中,属于准物权的是( )。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地役权

D.探矿权

4.正确答案:D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中准物权种类。《物权法》第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l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007年单项选择第7题)

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下列关于共有所有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

B.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C.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与物业公司共有

D.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5. 正确答案:D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所有权的权属范围。《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选项AB错误,因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选项C错误,因为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而非业主与物业公司共有。

(2005年单项选择第4题)

6.以下各组物权中,均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A.抵押权、地役权、质权

B.地上权、留置权、典权

C.所有权、采矿权、质权

D.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6. 正确答案:D

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为用益物权的种类。用益物权,指的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予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限制物权。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主要为不动产。所谓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立的他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典型的担保物权,因此,本题应该选择D。

(2008年多项选择第43题)

1.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商品房一套,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随后甲公司擅自将张某选购的该套商品房以更高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李某,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

B.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李某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

C.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有效,但李某不能取得所有权

D.甲公司未经张某同意出售房屋的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1.正确答案:CD

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是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问题。《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的效力。”故C正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D正确。

(2008年多项选择第44题)

2.甲向乙借款l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山地车出质给乙。乙在质押期间将该车无偿借给丙使用。丙的债权人丁趁丙不注意时骑走该车,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返还山地车

B.乙有权请求丁返还山地车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山地车

D.丁有权基于留置权主张以山地车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2.正确答案:ABC

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是物的归属问题。我国《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因此,本题中,甲基于对山地车的所有权可请求丁返还;A正确。而我国《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因此,本题中,乙、丙都可基于占有被侵害请求返还;而我国《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本题中,此处丁不存在留置权问题。

(2008年多项选择第45题)

3.甲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其提供物业服务的某楼房的房顶出租给乙公司进行花卉种植,因乙公司在该房顶种植花草浇水而与业主之间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物业管理公司对该房顶享有处分权,故有权将房顶出租给乙公司

B.甲物业管理公司对该房顶不享有所有权,其将房顶出租给乙公司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

C.甲物业管理公司出租房顶所获租金收入应当归业主共有

D.因乙公司在房顶种植花草浇水而与业主之间发生的纠纷应按相邻关系处理

3.正确答案:BC

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是物权法中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案例中楼房的房顶属于业主共有,甲物业管理公司对该房顶不享有所有权、处分权,故不经业主同意,不可出租给乙。乙公司在房顶种植花草浇水而与业主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属于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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