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了考生更好的复习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讲义,希望帮助您更好的准备考试!
第十章 市场规制法
考情分析
本章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招投标法。本章一般不会出到案例分析题,每年考试分值在10分左右。本章比较贴近生活,同我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考试难度不大,都是对法律规定的直接考察;但内容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应着重加强理解记忆重要考点中的知识点。
重要考点
1、垄断行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2、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3、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4、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侵权责任
5、消费者的权利
6、经营者的义务及责任承担
7、强制招标的范围
8、招标代理人,招标文件
9、联合体招标
重点、难点讲解
第一节 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概述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之称。
我国《反垄断法》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三大制度以及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机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反垄断机构设置
(1)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2)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三、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卡特尔),是指经营者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1、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
2、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对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
(1)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获得豁免:
①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②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③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④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⑤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2)除上述条件外,经营者同时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2、符合上述情形,但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或者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例题: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
A、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C、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其中有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不足五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两个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D、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答案:ABD
解析:《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从该条可以直接得出,本题应选ABD。
五、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1、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2、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3、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2、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典型行为
(1)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4)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七、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八、反垄断法适用除外
(1)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2)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九、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1、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搭售行为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7、不正当的有奖销售,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8、诋毁商誉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9、不正当投标行为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10、具有特殊地位的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11、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了解)
产品是指除建设工程外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的两个要素:第一,必须是经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产品。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原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二,必须是以销售为目的、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了解)
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熟悉)
1、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否则,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侵权后果的,生产者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如果生产者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上的瑕疵作出说明,则可以免除瑕疵担保义务。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这是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明示担保。
2、对产品标识及产品包装的要求
(1)对产品标识的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着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2)对产品包装的要求: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3、禁止生产者从事的行为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熟悉)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五、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民事责任(熟悉)
1、承担产品合同责任的形式: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2、销售者依照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3、产品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用户、消费者或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4、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该缺陷必须是投入到流通时实际上没有被世人发现,而不能是已有人发现,但其发现结果未被他人掌握的缺陷。
5、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6、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7、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六、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了解)
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保护。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二、消费者的权利(熟悉)
1、保障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
(1)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2)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依法求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知识获取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1)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2)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3)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经营者的义务(熟悉)
1、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听取批评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确保宣传内容真实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要求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8、公平合理交易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9、尊重消费者人格权利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四、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消费者组织
六、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
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了解)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4、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节 招标投标法
一、招标投标法概述(了解)
(一)概述
(二)强制性招标的范围
1、招标投标,是指采购人事前提出商品、工程或者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提示: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招标
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
招标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招标的方式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特点是:社会性和公开性。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的特定对象有最低数量的限制,即至少应当向3个以上的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例题:下列关于邀请招标的论述中,正确的是()。
A、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B、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C、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两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邀请招标的相关内容。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3、招标文件
(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三、投标(熟悉)
1、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可以依法参加法律规定的可以由个人参加投标的科研项目的投标。
(2)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联合体投标
(1)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开标、评标与中标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2、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责任
14类违法行为
相关推荐:
更多关注: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试题 企业法律顾问准考证打印 论坛交流 >>
(责任编辑: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