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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民商法》教材解读与例题解析四(3)

发表时间:2012/9/11 14:49:4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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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二、合同的生效

三、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严重欠缺法定生效条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1、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合同从合同订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无效。

(2)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方式条款的效力。

四、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而可以被当事人撤销的合同。

1、可撤销合同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提示:对这种可撤销合同,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

2、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合同被撤销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终止履行。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方式条款的效力。

3、撤销权的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五、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欠缺有效条件,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尚未确定,有待有权人追认或拒绝来确定是否有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例题:王某将手机借给李某使用,李某却将手机卖给张某。依据《合同法》规定,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合同属于( )。

A、无效合同

B、可撤销合同

C、效力待定的合同

D、有效合同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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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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