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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知识点21

发表时间:2013/12/24 10:27: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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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

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三种,包括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国有资产。

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原则

(1)按照国有资产所有权由国务院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责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代表履行的原则,明确“统一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

(2)明确规定了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二节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包括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权利

(1)依法享有出资****利。

(2)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3)委派股东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义务

其分为两个层次:

(1)对本级人民政府的义务。

(2)对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

第三节 公司股东的股东权

一、股东权的含义

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二、股东权的分类

1.自益权与共益权

这是股东权最重要、最基本的分类。自益权是股东为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共益权是股东为自己利益同时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2.资产权与管理权

以股东权的内容为标准,股东权分为资产权与管理权。

3.固有权与非固有权

以股东权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股东权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

4.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以股东权的行使方式为标准,可以将股东权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三、股东权的内容

主要包括:①公司股利的分配权;②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③股权的转让权;④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⑤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⑥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出席权、表决权;⑦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开请求权;⑧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⑨股东大会的提案权;⑩公司资料的查阅权;⑩股东诉权。

第四节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任免的权限

针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法律规定了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者建议任免的企业管理者的范围。

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任免的条件

包括:①有良好的品行;②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③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④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包括:①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②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③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④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

(1)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是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的两种具体形式。

(2)薪酬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权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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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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