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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其他非诉法律事务(二)
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见民商 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侵权行为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 和《刑法》。二是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合同法》和《劳动法》。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空档。例如:
《民法通则》 是针对民事侵权的普遍性、概括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标准,可操作性比较差。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要针对其他经营者的侵权行为,而对企业职工的泄密、窃密行为则未加规范。
《合同法》 的特定的保护对象为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它并不能涵盖经营秘密,并且主要是对技术秘密在转让、许可、使用过程中的保护而对因其他原因引起的企业技术秘密的流失无能为力。
《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只作了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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