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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仲裁当事人及仲裁代理人
一、仲裁当事人
仲裁当事人有其特定的称谓。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人,被称为仲裁申请人。对方当事人被称为被申请人。仲裁当事人中没有第三人。
二、仲裁代理人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特别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请求,需要由仲裁当事人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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