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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辅导:民法通则(6)

发表时间:2012/10/23 15:40: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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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效民事行为

1、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1)因欺诈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2)因胁迫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3)因处于危险境地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注意:以上三种情况属合同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按《合同法》规定应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3、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2)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3)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原物灭失的,应作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依各自过错的程度及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恶意串通者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五)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

(六)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七)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取决于未来某一特定事实的成就与否,该特定事实即条件。

(1)延缓条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以条件成就为前提,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不生效。

(2)解除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终止于条件的成就,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条件成就后,民事法律行为解除,其效力终止。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取决于某一特定期限的到来。

(1)延缓期限: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于期限的到来,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不生效。

(2)解除期限:法律行为的效力解除于期限的到来,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解释:判断附期限和附条件的标准:一定会到来的是期限,可能成就或不成就的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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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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