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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相关证明认定。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重点★★★)
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他人不得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例题:小张是年满9周岁的小学生。小张从事的以下行为中,他人不得主张无效的有( )。
A、签订买卖校服的合同
B、接受学校的奖励
C、接受赠与
D、将自己的钢笔赠与他人
答案:BC
解析:小张是年满9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他人不得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故BC项正确。
1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受监护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真题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本题应该选择A.
注意: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联系: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具体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
3、自然人的住所
4、监护制度(2010年新增)
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2010年新增)
6、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法人
法人是与自然人(自然人)相对主体的民事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的要件
(1)依法成立;(2)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提示1:法人名称具有唯一性,一个法人只能有一个名称;法人名称还具有排他性,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企业不能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名称;法人名称还具有可转让性。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
提示2:法人以其支配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法人的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①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②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③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④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其独立经费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分类
(1)民法理论上法人的分类
一是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二是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三是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2)我国法律对法人的分类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几类。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一致性,各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因法人的业务、经营范围的不同而不同。专属于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继承权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法人不得享有。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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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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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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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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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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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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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的影响,开始于一定的年龄阶段,并随年龄的增长或智力健康状况的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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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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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人的机关或其代表实现,法人机关或其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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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自己或其代理人来实现,后果由自然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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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和法人章程对外代表法人的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他从事民事活动时,一般不需要另外接受,其职务行为均由法人承担责任。
5、法人的分立和合并
(1)法人的合并分为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法人的分立分为创设分立和存续分立。
(2)法人和并或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6、法人的终止与清算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终止的原因包括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及其他原因等。
(2)在法人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应当由其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和有关人员成立组织,负责清算工作。
(3)清算组织负责结束法人终止前开展的业务,清理债权债务,保管、处理法人的财产,并可以以清算组织的名义参加涉及被清算法人利益的诉讼。但是,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三、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普通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程序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对内转让只需通知,对外转让应当同意。
4、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事务的表决方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外,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提示:(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4)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各项中,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作出决议的是( )。
A、修改合伙协议
B、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D、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事务的表决方法。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不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故B项错误,ACD项正确。
6、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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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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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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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未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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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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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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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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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提示: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提示: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例题:甲与乙、丙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甲在任职期间内实施的下列行为中,( )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行为。
A、自行决定向善意的A公司支付广告费5万元
B、未经乙、丙同意,与善意的B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
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
D、与其妻了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答案:CD
解析: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选项AB错误;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选项C正确;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选项D正确。
8、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9、入伙与退伙
(1)入伙
①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重点)
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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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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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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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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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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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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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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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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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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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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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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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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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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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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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是( )。
A、未履行出资义务(除名)
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协议)
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除名)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退伙情形。未履行出资义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属于"除名",选项AD错误;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属于"协议退伙",C错误。本题正确答案是B。
10、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责任形式的确定,关键取决于合伙人造成合伙企业损失而为的执业活动的主观心理状态。
(1)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如果是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三)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合伙协议。
(4)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的无权代理)。
4、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5、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
A、2/3合伙人决定解散(全体)
B、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15天(30天)
C、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解散原因。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2)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3)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4)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
2、财产的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所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的补偿金,所欠税款,清偿债务;企业财产多余的部分,视同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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