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辅导:民法通则(5)

发表时间:2012/10/23 15:38: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导读】为帮助考生有效复习2013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中大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复习资料,预祝各位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

 

 

具体类型

 

 

1

 

 

民事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财产行为: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身份行为: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

 

 

以几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前提

 

 

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3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负担情况

 

 

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

 

 

4

 

 

法律行为的要件是意思表示还是需要交付实物

 

 

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要物行为)

 

 

5

 

 

法律行为是否以特定的形式为要件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6

 

 

一个法律行为是否需要依附于其他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7

 

 

财产行为是否以给付原因为要件

 

 

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提示:(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行为,其特点是不需要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如订立遗嘱、撤销代理委托、免除债务等。(2)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必须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等。

(3)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个人合伙协议。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书面形式、视听资料形式和默示形式

2、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提示:如法律规定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的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编辑推荐:

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成绩查询时间汇总

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合格标准汇总

(责任编辑:vstara)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