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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综合知识考点:我国企业立法如何分类

发表时间:2012/5/23 11:23: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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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立法如何分类

 目前,国内外有关企业的立法,根据其规范的内容主要分为两大类主体性立法和扶持振兴类立法两大类。

主体性立法,即主要规定企业设立、变更、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内部关系的规范,外部关系的调整,以及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等内容的法律。这类法律因其调整范围的大小,分为一般性主体立法和专门性主体立法,前者是调整普通市场主体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等,如美国的标准公司法、日本的株式会社法等;后者是针对某些专门主体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中有关保险企业设立的有关规范、旅行社管理条例等。

扶持振兴类立法,是规定对某类企业进行政策性扶持、振兴或对其某些不良行为或倾向进行限制,以促进其健康发展的法律,习称为扶持振兴法,如日本的中小企业振兴法,美国、德国等国家或其某些地方议会制定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10月通过的乡镇企业法,由于规范的是对乡镇企业的扶持措施、乡镇企业的支农义务,以及对乡镇企业发展中部分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不高等问题进行限制的内容,故属于振兴性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依法规范企业经营的需要,借鉴国外经验,我国立法机构也对企业的立法进行了必要的划分,特别是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要求,将列入规划的企业类法律作了明确的划分,其中主体类法律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破产法等。企业振兴类法律包括乡镇企业法。最近一些专家学者建议立法机关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这一法律如制定出来也当属企业振兴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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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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