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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1)行政处罚案件。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3)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
(4)行政许可案件。
(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6)抚恤金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①侵犯相邻权、公平竞争权的案件。
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③反倾销行政案件。
④反补贴行政案件。
⑤少年收容教养决定。
⑥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争议。
⑦教育行政决定。
⑧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
⑨计划生育案件。
⑩乡政府收费案件。
⑩交通部门做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
二、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
(一)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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