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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企业法律顾问讲义: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发表时间:2011/3/11 10:09: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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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1)行政处罚案件。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3)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

(4)行政许可案件。

(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6)抚恤金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①侵犯相邻权、公平竞争权的案件。

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③反倾销行政案件。

④反补贴行政案件。

⑤少年收容教养决定。

⑥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争议。

⑦教育行政决定。

⑧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

⑨计划生育案件。

⑩乡政府收费案件。

⑩交通部门做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

二、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

(一)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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