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片文章为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经济民商法》的重要章节考点,希望对您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
第四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1)股东会的地位和性质。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2)股东会的职权。
(3)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方式。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上述人员、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召开。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利害关系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该股东会决议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
2.董事会及经理
(1)董事会的性质和地位。
(2)董事会的职权。
(3)董事会的设置和组成。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董事可以从公司股东中选任,也可以由股东选派的非股东出任。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4)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方式。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2)监事会的设置和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方式。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国有独资公司的含义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中央企业、地方企业的二级子企业)不再是国有独资公司,而是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1)董事会的职权。
(2)董事会的构成。董事会成员的数额为3~13人。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董事的资格和义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4.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5.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1)监事会的职权。
(2)监事会的构成。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3)监事的资格和义务。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地位和性质。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2)股东大会的职权。
(3)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董事会和经理
(1)董事会的性质和地位。
(2)董事会的职权。
(3)董事会的设置和构成。董事会成员为5~19人。
(4)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方式。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5)经理。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责任。
3.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2)监事会的设置和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方式。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4)监事的资格、义务和责任。
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独立董事
(1)独立董事的资格。独立董事要独立于公司经营者,独立于公司(主要)股东。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一是存在雇佣关系;二是存在亲属关系;三是存在重大交易关系;四是存在股权关系。
(2)独立董事的选任和解任。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因下列事由解任:任期届满;丧失资格,即任职期间出现了不符合董事资格的情况;履职过失;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解任。
(3)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还履行以下职责:协助确保董事会考虑的是所有股东的利益,而非某一特定部分股东的利益;在执行董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时介入(如对关联交易的认可权);检讨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表现,对执行董事及经理进行监督;就公司的战略、业绩、人员任免等问题作出独立判断等。
2.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委任,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是:第一,准备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第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第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第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
和记录;第五,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董事表决回避制度
(1)董事表决回避制度的含义和意义。董事会通过某项决议时,与该项决议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不得行使表决权。
(2)董事表决回避的适用范围。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3)董事表决回避的实行。该董事会会议有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项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重大资产买卖、重大担保的股东大会决议制度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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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