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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概述
(一)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只要交付即生效;不动产的让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必须登记才生效。
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实行地域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3、主物与从物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4、原物与孳息
孳息的归属: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标的物提存 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二)物权的类型 ★★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它是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即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他物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二者的区别:用益物权一定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而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则都是从物权,即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3、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4、公示、公信原则 ★★★★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注:法律原文实际指的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与动产的交付,其中:交通工具等也以登记为物权的变动条件。通常货物在交付时受让方拥有物权,而不动产或交通工具则要在登记后受让方拥有物权。如房产未登记即使你已入往也不得对抗原房主借钱的善意第三人,而登记后则可以对抗。登记后即使存在问题,法律也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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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