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经济民商法》教材解读与例题解析三(1)

发表时间:2012/9/11 14:49: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导读:为了考生更好的复习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讲义,希望帮助您更好的准备考试!

 第三章  担保法

考情分析

担保方式中,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方式放在第二章物权法中,所以本章的担保方式只剩下保证和定金了。本章在历年考试中一般考察8分左右,属于一般章节,复习本章内容时注意与物权法、合同法的内容结合一起进行复习。

往年重要考点

1、担保的特征及担保方式的分类

2、担保设立的无效及其后果

3、反担保的概念及与本担保的区别

4、一人保证和共同保证

5、保证的方式,保证人的专属抗辩权

6、保证的责任及保证责任的期限

7、定金的设立及其效力

重点、难点讲解

第一节  担保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

担保的特征主要有:(1)从属性;(2)自愿性;(3)担保责任的不确定性。

二、担保方式及其种类

1、以担保的设定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法定担保与约担保。留置为法定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定金为约定担保。

【真题试题】(2005年单项选择第57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约定担保的有( )。

A.抵押   B.质押   C.留置     D.定金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约定担保的范围。依据担保产生是依据当事人意思表示还是法律直接规定,将担保分为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留置属于法定担保种类,而抵押、质押、定金都属于依据当事人约定产生的担保。故本题答案ABD.

2、以担保的标的的不同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保证,是典型的人的担保;抵押、质押和留置,都属于物的担保;金钱担保也就是定金担保。

三、担保的设立及其后果

1、担保的设立

担保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在主合同中附加担保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在主合同中附加担保的约款,不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是属于独立的担保合同。

2、担保设立的无效及其后果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以不得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3)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①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例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下列有关承担民事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B、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C、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D、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故C项正确。

四、担保的效力

五、反担保

1、反担保的概念

反担保是在本担保设定后,为了保证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仅适用于第三人为担保人的场合;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真题试题】(2006年多项选择第56题)下列关于反担保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反担保担保的对象是主债权

B.本担保无效,则反担保也无效

C.留置、定金不能设立反担保

D.反担保人只能是债务人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反担保。反担保以本担保为存在前提,关于反担保的法律适用,遵守担保法关于担保的规定。反担保是以本担保存在为前提,本担保无效,反担保也无效。因而,B是正确选项。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故C正确。反担保对象是本担保,而不是主债权,故A不正确。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故D错。本题正确答案是BC.

2、反担保与本担保的区别

区别
本担保
反担保
被担保的债权
主债权
担保人的追偿权
当事人
主债权人、主债务人或第三人,担保权人为主债权人
担保权人是本担保中的担保人(第三人)
担保人的责任性质
本担保与主债权是主从关系,担保人须于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本担保责任
反担保从属于本担保,在主债务人不向担保人履行偿还义务时,才发生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适用范围
既有约定的,也有法定的,担保方式多样,适用范围广
只能是约定的,担保方式受限
 
 
 

相关推荐:

2012年《经济民商法》教材解读与例题解析汇总

历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真题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动态资讯

更多关注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试题 企业法律顾问准考证打印 论坛交流 >>

(责任编辑:xy)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