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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邻接权
根据我国着作权法规定,邻接权主要包括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权利等。
(一)出版者的权利与义务
1.出版者根据出版合同可以享有专有的出版权。专有出版权的地域和期限由出版合同约定。实际上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是由作者授权而来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着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如果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决定刊登的通知,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决定刊登的通知,有权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作品刊登后,除着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
3.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出版者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的义务是支付报酬。
4.出版者权的专有性权利的保护期限是10年,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到第10年的12月31日终止。
(二)表演者的权利与义务
1.表演者的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
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着作权人和原作品的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财产权,可以通过许可使用获得报酬,也可以无偿许可。
3.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是自首次表演完成之日起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与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着作权人和原作品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着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2.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1)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3.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权利与义务
1.播放者的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播放者的权利
(1)禁止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其他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要进行转播必须取得原广播电台或电视台的许可,否则就构成了侵权行为要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2)禁止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3.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七、着作权的保护
(一)着作权的行政保护
侵犯着作权的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着作权的司法保护
1.着作权诉讼的管辖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因侵犯着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赔偿损失。根据《着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具体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上有几种情形:
(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2)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适用上述两种赔偿方式中的一种。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法定赔偿)。
3.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八、着作权的运用
(一)确定本企业或者对方是合法的着作权人
1.着作权归属问题是主张着作权的基础。企业着作权权属主要分为两种情况: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
2.确定软件着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着作权",即软件着作权属于软件开发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也有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指令开发和职务开发几种情况。
3.委托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委托进行创作的人。
(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着作权许可使用或者转让
(三)订立好着作权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
许可他人行使着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但是报社、期刊社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转让着作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通常在着作权许可转让合同中,可以规定以下几个内容:
1.明确许可人或转让人的权利所有担保责任。
2.明确许可或转让作品已经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限、许可或转让费用,各方的权利、义务。
3.明确纠纷解决的方式和适用的法律,比如是仲裁还是诉讼,地点在哪里,适用中国法律还是外国法律等等。
提示: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着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九、计算机软件登记
1.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取得
软件着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2.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归属
(1)软件着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2)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着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提示: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着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3.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取得
(1)许可他人行使软件着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着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2)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着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3)转让软件着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着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着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版权局)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提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着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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