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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第四章合同的效力

发表时间:2012/4/16 9:54: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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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经济民商法讲义帮助您更好的准备考试!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也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它是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因此,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关于合同效力的制度是合同法中内容十分丰富、法理性极强的制度。建议教师教学时予以注意,并帮助学生学会实际运用。这部分内容在学生学习时问题可能会较多,考试时可能出题的内容也较多。

一、熟悉追认权和撤销权的内容。

二、理解批准、登记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附条件合同的约束力;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种类;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三、掌握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合同、效力未定合同、表见代理的概念;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内容;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要件;附期限合同期限的要件;合同无效和撤销的内容,其中包括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撤销的原因等;构成欺诈的要件;效力未定合同的内容。

难点: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区别的关键)。

以欺诈、胁迫手段所订立的合同,在一般大陆法中,是作为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的合同。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都属无效合同。但合同法对此作了区别规定,即只有该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合同才无效,如不损害国家利益,则作为可撤销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撤销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

口头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主要是根据《合同法》第10条规定来认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学会运用本章的知识分析处理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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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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