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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真题2

发表时间:2010/12/2 17:50:4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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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甲公司欲将汽车租赁业务分离出去成立独立的乙公司。关于甲公司分离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是( )。
A.甲公司将其财产做相应的分割
B.甲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C.甲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D.以公司已分立为由拒绝承担原甲公司债权人的债务
【真题解析】
本题考点是公司分立中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我国《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做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离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所以说以公司已分立为由拒绝承担原甲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是不正确的,除非债权人的同意,正确答案是D。
12.关于某上市公司选任和解任独立董事,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公司监事会可以提名独立董事人选
B.欲提名独立董事人选的公司股东必须单独或合并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以上
C.独立董事可连选连任,连任时间不受期限的限制
D.公司董事会可以解任经常不参加会议的独立董事会
【真题解析】
本题考点是独立董事的相关内容。2001年8月16日施行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中规定:“(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所以A选项中,公司监事会可以提名独立董事人选是正确的。而B选项中,欲提名独立董事人选的公司股东必须单独或合并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以上的说法,是错误的。规定指出: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期间不能超过六年。”所以C选项中,独立董事可连选连任,连任时间不受期限限制的表述是错误的.规定还指出: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漏事项予以披漏,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所以选项D是错误的。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是A。
13.甲、乙各出资人民币5万元共同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双方约定,如果合伙企业清算后仍有债务,各承担一半。后该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全部合伙财产清偿后,仍有30万元债务。对于该笔债务,债权人向甲追索的最高数额为()。
A.5万元
B.10万元
C.15万元
D.30万元
【真题解析】
此题考查的是合伙企业中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9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保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说在合伙企业中关于债务的分担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也就是债权人在此时有选择权,即甲可以向任一的合伙人领导追偿30万元的债务。正确答案是D。
14.在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
A.不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
B.需要代表1/2以上出资额份额的合伙人同意
C.需要1/2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D.需要全体普通合伙人同意
【真题解析】
此题考查的是合伙企业财产出质的问题.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72条的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说在此种情况下,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是除外情况,而可以出质是一般原则,所以说在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不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正确答案是A.
15.某律师事务所名称中表明其为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该所一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了合伙债务。对于该笔债务,其他合伙人()。
A.不承担责任
B.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C.承担补充责任
D.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真题解析】
此题考查的是合伙企业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问题。《合伙企业法》第57条的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所以说依据法条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正确答案是B。
16.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A.股东会
B.董事会
C.管理委员会
D.职工代表大会
【真题解析】
本题考点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机构设置。依据我国《中外合资企业法》第6条的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所以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正确答案是B。
17.甲公司长期购买乙厂的水泥,现因急需水泥向乙厂发出传真,请其立即运送某型号水泥50吨到某工地,价格与以往相同,货到付款。乙厂接到传真后,按照以往惯例,立即组织货源,并将水泥送到了甲公司指定的工地。不料,甲公司因另外购得水泥,拒绝接受乙厂的水泥,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传真为要约邀请
B.甲公司的传真为要约,但已被撤回
C.甲公司的传真为要约,但已被撤销
D.甲公司的传真为要约,乙厂乙承诺
【真题解析】
本题考点是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和承诺。我国《合同法》第26
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甲公司基于合理的信赖相信且做出了合同的履行,“按照以往惯例”说明了合理信赖的存在。正确答案是D。
18.甲的妻子遭遇车祸,造成严重脑震荡,甲为筹集巨额治疗费用,不得不将自己一块名表出售于乙。乙见甲处境困顿,明知该表价值10万元,却提出以1万元购买。甲讨价还价再三,乙始终不退步,甲无奈于2006年2月1日将该表以1万元的价格出售于乙。半年后,甲妻病故。甲于2007年1月10日向乙主张撤销合同,并请求返还该表,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可以随时主张退款换表
B. 甲至迟应于2007年2月1日主张还款换表
C. 甲至迟应于2009年1月10日主张退款换表
D. 甲无权主张退款换表
【真题解析】
此题考查的是合同中的撤销权问题。我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之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所有说甲至迟应于2007年2月1日主张退款还表。正确答案是B。
19.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解决某项技术开发中的一个特定技术问题,乙公司提供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甲公司在提供技术服务的过程中,利用乙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又完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由于双方对此没有约定,该技术成果应( )
A .属于甲公司
B. 属于乙公司
C.由甲公司和乙方公司共有
D.属于乙公司,但甲公司有权无尝使用
【真题解析】
此题考查的技术服务合同的有关内容。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63条的规定: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所以说甲公司在提供技术服务的过程中,利用乙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又完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些项成果应该属于甲公司,正确答案是A。
20.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到期货款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得知下列情况:(1)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付款,而丙公司尚未交货,交货日期未届至;(2)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大型机器购买合同,丁公司共分五期交付货款,在清算货款之前甲公司保留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现丁公司已有两期到期货款未支付,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的下列措施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以自己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
B 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
C 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
D 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到期货款
【真题解析】
此题考查的是合同法中的代位权诉讼,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物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所以说在代位权诉讼必须针对的是金钱债权,而且要求其两个债权必须到期,因此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所以在此案中是因为金钱债权,所以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即C是错误的,而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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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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