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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 办理民事诉讼事务(三)
六、法院调解制度与当事人和解制度
(一)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的概念与原则
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发生的民事权益争议,通过自愿、平等地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的特征为:
第一,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二,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
第三,调解不适用于强制执行程序
法院调解必须遵循的原则为:
第一,自愿原则
第二,合法原则
第三,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
(二)法院调解的程序
分为开始、进行和结束三个阶段。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2)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三)调解书的制作及效力(当事人不得对调解书提起上诉)
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的法律文书。
调解书有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确定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
下列案件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第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第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第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第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四)诉讼和解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终结诉讼活动的制度。
七、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与执行的强制措施的概念、意义对妨害民事诉讼与执行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诉讼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为了排除非法干扰,对故意实施民事诉讼行为的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排除妨害和惩戒的手段。
(二)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确定的妨害民事诉讼与执行的行为及其构成要件
1、妨害民事诉讼与执行的行为
是指在民事诉讼与执行的过程中,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其他案外人故意实施破坏,阻碍诉讼与执行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
《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具体行为。
2、妨害民事诉讼与执行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与执行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
3)必须是在诉讼或执行期间实施的行为
4)行为的主体通常是具有一定责任的自然人
(三)强制措施的种类(1、拘传、2、训诫3、责令退出法庭4、罚款5、拘留)
1、拘传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参加诉讼的被告采取强制性手段,使其到庭参加诉讼的一种措施。
拘传适用的范围为:
1)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拘传
2)对被执行人的拘传
2、训诫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实施了轻微妨害民事诉讼与执行的行为人,采取的批评教育的方式,警告行为人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使其自觉遵守民事诉讼程序的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采取的命令退出法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4、罚款
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与执行的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经济上的惩罚措施。
5、拘留
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采取的,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八、第一审普通程序(一)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
其具有的特征为:
1)是民事诉讼程序中规定得最为完整的程序
2)在民事诉讼程序和非诉程序中适用最广,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3)可以独立存在,体现了其相对的独立性
(二)起诉与受理
1、诉与起诉
(1)诉与诉的要素
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并给予依法裁判的请求。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因素。诉的要素包括诉的主体、诉的标的及诉的理由三个方面。
(2)诉的种类
第一,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请求。
其特征为:
①当事人向法院请求的目的是要求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
②法院裁判的结果不需要予以执行
③确认之诉很少单独存在,而是常常与给付之诉同时存在,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
第二,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请求。
其特征为:
①当事人的给付请求权已到期
②当事人的请求具有给付内容
③给付判决具有可执行性
第三、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予以变更或消灭。
其特征为:
①变更之诉产生的原因是对是否应当变更法律关系有争议
②变更之诉的目的是想改变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
③在变更之诉的判决生效之前,原法律关系继续有效
(3)起诉的概念和条件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身的或者依法由其管理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请求的诉讼行为。
起诉必须符合的实质要件:
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 起诉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为:
第一,提交起诉状
第二,预交案件受理费
2、受理及对不符合条件的起诉的处理
受理是人民法院以起诉的条件为标准,审查原告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
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一,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取得审判权
第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与受诉法院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此产生
第三,当事人的诉讼时效中断 来
(三)答辩与反诉
1、答辩的概念及性质
答辩,是指被起诉的当事人,即被告,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为维护其自身的利益而提出对答、辩驳,以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
2、答辩的方式与程序
1)答辩的方式: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2)答辩的程序:被告应当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答辩状
3、反诉的概念和特征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本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其为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其特点为:
第一,反诉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及双重性
第二,反诉的请求具有独立性
第三,反诉的目的具有对抗性
第四,反诉与本诉有牵连
4、反诉的条件与反诉的程序
反诉具备的条件:
第一,反诉必须在本诉的程序中提出,如果本诉的诉讼程序已终结,被告就应当另行起诉
第二,反诉必须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
第三,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反诉是一审程序
第四,反诉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五,反诉应当与本诉有牵连
(四)审理前的准备
(1)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开庭之前,所做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2)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第一,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诉讼文书
第二,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以及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第四,审查有关诉讼材料
第五,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勘验物证,现场及委托鉴定
第六,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五)开庭审理与裁判
1、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审查全部当事人之间诉争的事实,分清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部诉讼活动。
2、开庭审理的程序
第一,庭前准备
第二,法庭调查
第三,法庭辩论
第四,合议庭评议及裁判
第五,宣告判决
3、法庭笔录
法庭笔录是书记员制作的开庭审理全过程的如实记录。
4、普通程序的审限
审限,是法院适用审理民事案件的最长期限。
法院审理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还可以延长。
(六)审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的处理
1、撤诉
(1)撤诉的概念
撤诉是之原告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宣告裁判前,主动要求撤回其诉讼请求的行为。
(2)撤诉的分类:
第一,分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
第二,分为撤回起诉和撤回反诉
第三,分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
(3)申请撤诉的条件:
第一,必须是原告自愿的行为
第二,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三,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申请
第四,撤诉的目的必须合法
(4)按撤诉处理的适用
(5)撤诉的裁定及撤诉的法律效力
2、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法庭审理中因部分当事人无故未参加诉讼或无故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一种诉讼制度。
3、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由于出现法定原因,法院将已指定或者已公告的开庭审理的日期延至另一日期,或者将正在庭审的案件延至另一日期继续审理的诉讼制度。
4、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定的原因发生,诉讼程序有必要暂时停止,待停止的障碍消除后再继续进行的诉讼制度。
有下列情况的,诉讼中止:
第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第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第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第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第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第六,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5、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定原因的发生,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已无意义,因而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
有下列情况的,诉讼终结:
第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第二,被告死亡的,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第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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