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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考点第七章第九节

发表时间:2013/8/26 10:50: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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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片文章为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经济民商法》的重要章节考点,希望对您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

第九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

第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解散公司的决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一人有限公司也不设股东会,解散公司的决定由其唯一股东作出。

第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五,人民法院裁决解散。公司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的清算

公司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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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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