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一)
甲今年十七岁,为江苏省南京市人。甲曾经到武汉学习表演,现在已经是挺有名气的演员,收入颇丰,以自己的演出收入作为生活来源。为了给甲提高名气,在未征求甲的意见的情况下,甲父乙以甲的名义将其演出收入中的3万元捐给了希望小学。一次甲在演出中与老演员丙搭档,丙特别喜欢甲,故将自己的一辆宝马车送给了甲。因以前没有开过车,甲自己开车回家途中不小心撞到了路边丁的水果摊上,将价值300元的水果轧坏。到本年年末,甲单独住在北京已经有两年时间了。
7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属于()。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
72.乙以甲的名义将其演出收入中的3万元捐给了希望小学的行为()。
A.该行为有效
B.构成无权处分
C.在张某予以追认的情况下,该行为有效
D.构成表见代理
73.丙送甲一辆宝马,关于赠送行为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不喜欢丙,乙主张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该接受赠与的行为无效
B.无论乙是否追认,甲接受赠与的行为均为有效
C.虽然丙交付了宝马车,但是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更的效力
D.虽然丙交付了宝马车即转移了所有权,但是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74.关于甲开车给丁造成的300元的财产损失,应由谁赔偿损失?()。
A.应由甲的监护人乙赔偿
B.由乙赔偿,乙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责任
C.由甲自己赔偿
D.应由甲和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5.案例中,甲的住所应认为是在()。
A.江苏省南京市
B.北京市
C.武汉市
D.南京市和北京市都可以被视为其住所
答案:71.D 72.BC73.BD 74.C 7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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