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综合知识考点:行政处罚的种类

发表时间:2012/5/24 10:55:5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导读: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时间为10月20、21日,为了考生更好的复习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资料,希望帮助您更好的准备考试!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从其性质划分,大体分为四类:

1、申诫罚,如警告。

2、财产罚,如罚款。

3、能力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许可证

4、人身罚,如行政拘留

(二)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许可证;

6、行政拘留。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国家立法机关及某些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行政处罚的行为规则,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职权的立法活动。

从我国行政处罚的设定现状看,主要包括:

1、法律;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政府规章。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相关推荐:

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考点汇总

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完整套题

更多关注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试题 报考指南 论坛交流 >>

(责任编辑:xy)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