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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真题精选及解析30

发表时间:2013/1/30 13:42: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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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备考已经拉开帷幕,为检测考生在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备考中的复习效果,小编特编辑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模拟试题:《经济民商法》练习题,让您基础更牢固,轻松备考!

(2006年单项选择第20题)

9.在下列关于定金担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定金是法定担保

B.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可以是金钱和动产

C.定金合同是从合同

D.定金合同是诺成合同

9.正确答案:C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定金合同的性质及内容。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0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法第五条卜定金合同属于担保合同,故C正确。以担保的设定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可以将担保分为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留置属于法定担保,而保证、抵押、质押、定金都属于约定担保,故A错。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D错。定金担保的标的物主要是金钱,这是定金担保与质权相区别的一个主要标志。动产作为金钱的替代物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定金担保的标的物,作为单选题,应当选择最符合题意的,而B使用的动产概念较为绝对,不如C更符合题意。

(2005年单项选择第23题)

10.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 )。

A.事先通知保证人

B.事后通知保证人

C.取得保证人口头同意

D.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10.正确答案:D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保证期间债权人转让债务的法定程序。根据《担保法》第23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008年多项选择第58题)

1.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只有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才有先诉抗辩权

B.共同保证均为连带责任保证

C.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则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D.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担保范围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1.正确答案:AC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7条第2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18条第2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A正确。《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所以B不正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C正确。《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选项D错误。

(2007年多项选择第57题)

2.乙向甲借入9万元,丙、丁、戊三人作为共同保证人为乙提供担保,但未约定各承担的保证份额。借款期届满后,乙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全部债务。因此,丙( )。

A.有权请求乙偿还9万元

B.有权请求丁、戊各偿还3万元

C.有权请求丁、戊各偿还4.5万元

D.无权向丁、戊主张权利

2.正确答案:AB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共同保证的法律效果。根据《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诞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2007年多项选择第58题)

3.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有( )。

A.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B.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国内有其购买现由亲属居住的住宅

C.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D.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3.正确答案:ACD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一般保证中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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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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