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A。解析:《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有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2.A。解析:企业一至三级法律顾问分别对应高级、副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总法律顾问是职位而非职称序列。
3.D。解析:企业法律风险发生后果具有可预见性,因此可防可控。
4.A。解析:其他选项中B是根据决策目标的不同,C是根据决策情况的不同,D是根据决策对象的不同所做的划分。
5.C。解析:参见《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6.B。解析:相关比例指标都应是50%以上,并且D项中净资产绝对额应为“超过5000万元”。
7.B。解析:《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题中,董事会的决议实际上只有4名董事通过,不足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该决议无效。
8.B。解析:ACD所列情形分别属于利用身份获益、擅自处分公司财产和与公司非法竞争,都违反了忠实义务;而8属于经过法定程序后自我交易的情形,是合法例外。
9.D。解析:《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由此,A和C的说法错误。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形,因此8错误。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D说法正确。
10.C。解析:本题中,甲乙订立了双务合同,甲负有先履行义务,乙负有后履行义务。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后履行义务人乙明确表示因濒临破产无力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甲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向乙主张违约责任。甲交付900件已经完成了合同的绝大部分履行义务,乙不能拒绝支付任何货款,乙有义务在甲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支付相应货款。另外,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而非先履行抗辩权。
11.B。解析:甲公司的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所以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也就不可能因为甲公司要撤销要约而失效。6月13日,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已经属于新要约,因此甲公司关于订购红木的要约在6月13日失效,失效的原因是乙公司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12.B。解析:B项应为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13.D。解析:由于两公司没有签订任何有效的合同,所以世博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另外,世博公司并不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另,在缔约过程中,双方均不能保证一定会签署合同,世博公司终止谈判并非违法行为,奥运公司应预计到中止谈判的可能风险,因此世博公司不构成侵权。
14.A。解析: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当事人在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第三方(而非直接向其工作人员)要求赔偿。此外,标的物所有权在代办托运的情况下,货物交承运人即为交付,所以五道口公司已经取得货物所有权。
15.A。解析:甲公司帮丙公司清偿贷款后却不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A说法正确。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而非一定要追加。甲公司和丙公司没有恶意串通,不能自然认定合同无效,C错误。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甲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在一年半以前,那时甲公司尚未对乙公司负债,所以不属于合同法行使撤销权的情形,D错误。
16.A。解析:《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所以本题中保护期从2004年12月1日起计算。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17.D。解析: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
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方正公司的技术要达到侵犯紫光公司专利的程序,必须同时具备a、b、C、d四个必要技术特征。
18.D。解析:商标权期满后可以展期,著作权不可延期。
19.A。解析:A项不构成“非法获取商业秘密”,BCD分别属于“不正当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违反信任关系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和“第三人恶意获取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
20.A。解析:分别参见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11条、28条以及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5条的有关规定。其中,董事会应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21.A。解析:国家发改委接到前期报告后,会向企业发出书面确认函;只有收到确认函的企业才能进一步开展境外并购,以此防止中国企业间的恶性竞争。
22.C。解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相当于原告,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23.D。解析: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93条、194条和《民诉意见》第220条的规定。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未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生效,一旦债务人提出了异议,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24.B。解析:分别参见《仲裁法》第55条、42条、51条、57条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而非径行缺席判决。
25.B。解析: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当在变更决定作出或变更事项发生后15日内申请。
26.B。解析: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可以取回;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取决于清算组和债权人的选择;保证不属于财产担保,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保管人可行使留置权,对保管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7.D。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破产人所欠税款、应从剩余破产中清偿、不得直接扣除;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28.C。解析:在运输途中且债务人还没有支付货款的货物属于出卖人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债务人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甲公司占有的房产为委托人丙公司所有,不属于破产财产。
29.A。解析: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法律顾问每年集中学法时间应不少于40小时。
30.D。解析:参见教材对“企业法律顾问对外聘律师的管理”部分的介绍。D选项体现的是业务往来而非对外聘律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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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