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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担保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发表时间:2015/3/10 10:26: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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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1.担保的概念

2.担保的特征

(1)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自愿性。留置作为法定担保,虽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但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3)担保责任的不确定性。

二、担保方式及其种类

1.担保方式

2.担保方式的分类

(1)以担保的设定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留置,就是一种法定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定金,都属于约定担保。

(2)以担保的标的的不同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三、担保的设立及其后果

1.担保的设立

当事人可以单独订立担保合同,也可以在主合同中附加担保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在主合同中附加担保的约款,不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是属于独立的担保合同。

2.担保设立的无效及其后果

导致担保无效的情形有:①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②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的。③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④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⑤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⑥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⑦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⑧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⑨以不得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的。⑩下列对外担保无效:第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第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第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第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担保的效力

1.担保对于担保权人的效力

2.担保对于担保人的效力

3.担保对被担保人的效力

五、反担保

1.反担保的概念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反担保与本担保的区别

(1)被担保的债权不同。本担保所担保的是主债权,而反担保所担保的是担保人的追偿权,即附延缓条件的未来债权。

(2)当事人不同。在本担保中,当事人双方为主债权的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或第三人,担保权人为主债权人。而在反担保中,担保权人不能是主债权的债权人,而是本担保中的担保人,并且该担保人不能是主债务人,只能是第三人。

(3)担保人的责任性质不同。本担保与主债权关系为主从关系,担保人须于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本担保责任;而反担保是从属于本担保的,而不从属于主债权,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向担保人履行偿还义务时,才发生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4)适用范围不同。本担保既是法定的,又可以是约定的,并且本担保的方式多种多样,适用范围较广;而反担保只能是约定的,而不能是法定的,并且并非只要有担保的存在就可以设定反担保。留置权和定金不能为反担保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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