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辅导:不起诉制度

发表时间:2012/11/8 13:44: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中国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网帮您备战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网校结合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用书考纲内容,特编辑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综合法律知识》知识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不起诉制度

不起诉是指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制度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是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具有《刑事诉讼法》第l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是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关文章: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点汇总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系列辅导汇总

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成绩查询时间汇总

更多关注: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时间  合格标准  考试培训  考试用书   短信提醒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