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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特点
1.简单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
2.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
3.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提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在三个月内没有审结的,不能够延期。在三个月内确实无法作出判决,转为普通程序,从本案立案的时候计算普通程序审限。
二、下列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P415)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2.发回重审的;
3.提起再审的;
4.共同诉讼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
5.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三、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规定(P416)
1.原告起诉时应该提供被告的地址,但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当事人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法院应就当事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3.下列案件,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第七节 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案件的提起及其条件
1.一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共同诉讼人都可以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要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就可以上诉。
2.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P420)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3.可以上诉的判决:
(1)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作出的判决是可以上诉的;
(2)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以后作出的判决,可以上诉;
(3)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作出的判决,实质上还是一审判决,因此也可以上诉。
提示: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
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为15天;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为10天。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
1.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以及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法律适用的范围。
2.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的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也可以对其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径行判决、裁定。
提示:《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迳行判决、裁定案件:(P423)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3.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0日。
三、上诉案件审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P425)
1.关于漏审、漏判诉讼请求的问题;《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关于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问题;《民诉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3.关于新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问题;《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4.关于离婚案件;《民诉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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