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考点第四章第四节

发表时间:2013/7/30 9:46:5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本片文章为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经济民商法》的重要章节考点,希望对您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三、合同履行的规则

1.履行主体

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债务。第二,必须是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必须由债务人履行的债务。第三,债务人与债权人必须对第三人代为履行约定一致。第四,代为履行的第三人愿意代为履行债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履行标的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履行期限

当事人就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履行地点

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规定履行地点;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不能据以确定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履行地点: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5.履行方式与履行费用

当事人就履行方式、履行费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通过补充协议规定;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据以确定的,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履行费用。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基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而产生的,因此,它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

(3)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第二,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第三,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第四,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

2.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2)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第二,后履行义务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具体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首先,先履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其次,先履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4)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履行义务人,在后履行义务人提供担保前,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履行义务人如履行义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先履行义务人则应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后履行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的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3.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五、合同的保全

1.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护自己债权而行使的权利。第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权利,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行使权利,体现了合同的对外效力。第三,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第四,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种法定权利,不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权利。

(2)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二,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可成为代位权标的的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如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成为代位权的标的;必须是纯粹的财产权利以及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成立的权利。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怠于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权利。第四,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第五,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代位权的行使。第一,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必须是债权人,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第二,债权人必须履行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违反该义务造成债务人损失的,债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是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而不能处分债务人的权利。第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第四,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第五,代位权的行使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撤销权

(1)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放弃债权、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等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特点:第一,撤销权是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而行使的权利。第二,撤销权兼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第三,撤销权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要件。

(2)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二,债务人实施了不当处分财产(权)的行为,主要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第三,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第四,对债权人的有偿行为行使撤销权,相关第三人(受让人)必须主观上有恶意。

(3)撤销权的行使。第一,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第二,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第三,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以保全债权的范围为限。第四,撤销权的行使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五,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撤销权的效力。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法院判决而产生。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后,该行为作为被撤销的法律行为,自始失去效力。尚未给付的,债务人不再给付;已经给付的,由相对人(第三人)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则要抵价赔偿。行使撤销权所得利益,应当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能对其优先受偿。

相关文章: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考点章节汇总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经济与民商法资料汇总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考试点汇总

2013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培训 直击考点保通关

更多关注: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报名时间  企业法律顾问报考条件 考试培训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