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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知识点28

发表时间:2013/11/21 10:06:2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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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刑法

第二节 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

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刑事违法性。

第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本质特征,三个基本特征是辩证的统一,缺一不可,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二、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要件

每种犯罪都具有四个共同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肖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问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

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丽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防卫意图

防卫意图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防卫起因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认定正当防卫的起闲条件应注意三个方面: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

(3)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

3.防卫对象

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

4.防卫时间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通说认为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

5.防卫限度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侵害。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即实施紧急避险的主体,必须是在职务上、业务上没有特定责任的人。

四、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所呈现的某种状态。包括犯罪即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一)犯非既遂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已经成立直接故意的犯罪,其客观方面具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结果或者行为要件的犯罪停止形态。

(二)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着手实行的犯罪停止形态。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四)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

1.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1)时空性。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F放弃犯罪。

(2)自动性。即行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

(3)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了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防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但实际上未能阻止住既遂的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该犯罪结果未发生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则不能认定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而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或犯罪未遂。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包括单位犯罪主体)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2)共同的犯罪行为。

(3)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类。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阎定的犯罪组织。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故意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人。如果既教唆他人犯罪又传授犯罪方法,应当定传授犯罪方法罪。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罪数形态

罪数问题是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一)罪数判断标准

犯罪构成标准说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二)一罪的类型

1.实质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是指虽只有一个行为,但这一行为具有特殊性,容易被误以为是数罪,但从犯罪构成来看,应当定一罪的犯罪。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继续犯,也称为持续犯,是指危害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

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却触犯两个以上的异种罪名的犯罪。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严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

2.法定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是指本为数罪,刑法明文规定为一罪的犯罪。主要包括两种情形:惯犯、结合犯。其特点在于:某一犯罪类型涉及两个行为,或者两个结果,或者从实质上来看具备两个犯罪构成,但法律将其规定为一罪。

3.处断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是指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本应当定为数罪,但在科刑上作为一罪处理。主要包括三种情形: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被另外一个犯罪行为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行为定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论罪的情形。

(三)数罪的类型

1.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

2.并罚的数罚和非并罚的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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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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