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法律实务考点总结16

发表时间:2012/9/28 13:47:5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导读】为了考生更好的复习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法律实务考点,希望帮助您更好的准备考试!

 第三节 企业商标法律实务

一、商标与商标权

(一)商标

商标即商品标记,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商品上使用,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或者由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具有显着特征,便于识别辨认的特定标记。

商标的分类:

1.按商标的构成要素划分,商标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记号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和非形象商标等。

2.按照商标使用对象划分,可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3.按商标使用者的情况划分,商标可以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和集体商标。

4.按商标的用途划分,又有联合商标、营业商标、等级商标和证明商标等。

(二)注册商标

我国注册商标的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三)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予以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商标权与专利权共同构成工业产权,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即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二、商标权的取得

(一)商标注册的条件

1.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范围

(1)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必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商品和提供服务。

(2)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并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2.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图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前项规定略有区别,该项的除外规定还包括"不易误导公众的"情形。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非行政区划的地名可以作为商标来注册,例如南极洲、渤海湾等)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例如,京华火腿)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例如青岛啤酒)。

4.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有: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提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只是不能注册。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5.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例如铅笔的六边形)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三维形状,不得注册。

提示:前两项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着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6.申请注册商标不能侵犯驰名商标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商标注册的原则

1.注册原则

我国对于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

《商标法》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对于涉及人们身体健康的极少数商品实行强制注册。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烟草制品上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

3.申请在先原则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2)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提示: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

4.优先权原则

(1)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商标的注册程序

1.按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

(1)注册商标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提示:注册商标要改变其标志,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2)申请商标注册不能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能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确定申请日

(1)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2)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

提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

(1)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商标局在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会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3)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四、驰名商标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一)超越先申请原则的注册权

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已经注册的商标;同时也规定了对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我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目前,我国《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是国家商标注册机关及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依职权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而认定的。

3.企业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1)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

(2)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者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

(3)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

(4)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而难以解决的。

2.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程序

(1)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立案地或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向商标局报送上述有关材料。

(2)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提示: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做出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3.经认定的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范围和程度

(1)我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对公约的其他成员国虽未在我国申请注册,但经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可予以保护。

(2)对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依据其独创性和驰名程度给予跨商品类别保护;

(3)对于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五、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一)注册商标的续展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3.续展注册可以无限制地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注册地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次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提示: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二)注册商标的转让

1.转让注册商标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

2.受让人自 "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1.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2.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

 相关推荐:

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法律实务考点总结汇总

历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真题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动态资讯

更多关注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试题 企业法律顾问准考证打印 论坛交流 >>

(责任编辑:xy)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