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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的概述
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监事会的主要特征:
1、监督职能的独立性;
2、监督职能的法定性;
3、监督职能的专门性。
二、监事会的职权的运用
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是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根据《公司法》第54条、第119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的职权包括:
1、财务监督权;
2、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
3、提案权;
4、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提议权和特定情况下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主持;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召开,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5、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权利;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监事会代表诉讼制度,即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监事会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保障措施
《公司法》第55条、第57条和第151条等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1、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2、调查经营的异常情况
3、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调查
4、明确监事会所需经费的来源
《公司法》明确规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监事会工作的义务
《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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