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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辅导:民法通则(9)

发表时间:2012/10/23 15:42: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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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

无权代理的情形

 

 

构成有效代理的无权代理
(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构成无效代理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1)无权代理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
(2)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2、表见代理及其责任归属

(1)表见代理的含义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而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①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主要有:被代理人书面或者口头向第三人表示要以他人为代理人,事后并未授权的;被代理人将具有证明代理权存在价值的文件交付他人,事实上并无授予代理权的意图的;代理证书授权不明或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证书的;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②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

③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具备代理的表面特征。

(3)表见代理的责任归属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因此而受到损失的,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3、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连带责任

(1)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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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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