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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民商法》教材解读与例题解析四(6)

发表时间:2012/9/11 14:49: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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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考生更好的复习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讲义,希望帮助您更好的准备考试!

 第六节  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履行、解除、提存、抵销、免除、混同。

(一)履行

(二)解除

1、合同的约定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了合同解除的事由,当该事由出现的时候,合同解除。

2、合同的法定解除

当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事由出现之后,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提示: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提存

提存是指在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消灭合同的行为。提存的原因如下:(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合同标的物;(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1、自提存有效成立之时起,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终止,从合同亦终止。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当提存的原因消灭后,在有利于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应允许提存人取回提存物,同时恢复提存人的合同债务。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例题:债权人胡某下落不明,债务人沙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沙某将标的物提存以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该项损失( )。

A、应由胡某承担

B、应由沙某承担

C、应由沙某与胡某共同承担

D、应由提存机关承担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提存的效力。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真题试题】(2008年多项选择第54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纪念品,约定在甲公司所在地交货,交货时付款。乙公司将该批纪念品运至甲公司所在地,不料甲公司无正当理由拒收。乙公司只好将该批纪念交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并嘱咐在甲公司付款前不得将纪念品交付给甲公司。在此期间,因当地发生自然灾害,致使部分纪念毁损。数月后,因纪念品涨价,甲公司得知情况,派人来取货,因其拒绝付款或者提供担保,被公证机关拒绝。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纪念品所受损失由甲公司承担

B.纪念品的保管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C.公证机关权拒绝甲公司领取纪念品

D.乙公司的交货业务已经履行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提存的风险负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3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104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提存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风险与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提存机关负有妥善保管义务,但发生不可抗力的除外;债权人有向提存部门的领取权。所以说正确答案是ABD.

(四)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按其发生的根据可分为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

1、法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合意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真题试题】(2008年单项选择第21题)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万元,到期未还。乙公司需付甲公司加工费5万元,已过诉讼时效。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主张抵销,通知乙公司即可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公司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乙公司主张抵销,须经甲公司同意

【真题解析】

本题考查抵销权及其行使问题。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在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债权均为金钱之债,种类相同。但是,二者在性质上存在差异,甲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沦为自然之债,无强制履行性。而乙的债权到期而尚未过诉讼时效,可以通过诉讼得到强制执行。于此场合,可认为二者的债权品质不同。因此,根据上述第100条的规定,甲公司如果主张抵销,须双方协商一致,即须乙公司的同意。而非仅通知乙公司。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B.

(五)免除

免除是债权人以债务的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免除的特征: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无偿行为;是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可以全部免除,也可部分免除;可以附条件、附期限;效力是使合同之债消灭。

免除的效力:债的关系绝对消灭(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否则免除无效);保证义务免除;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不得免除。

(六)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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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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