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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不同级别、不同地域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管辖是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专门法院(包括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不受理和执行行政案件。
二、管辖的种类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法院负责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
第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第三,以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謇件。
第四,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及行政案件。
(4)(重大)涉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
(5)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管辖过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
三、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管辖权方面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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