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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法律知识考点18

发表时间:2014/1/9 13:17:5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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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行政诉讼的管辖的种类

(一)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受理行政诉讼的分工和权限。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是指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解释:根据规定,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复杂案件:A.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C.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D.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可以选择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后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主动将案件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其要件是:

(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决定受理,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未审结。

(2)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必须移送。

(3)受到移送的法院如果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的,不能再次移送。

(4)必须做出移送案件的裁定。

(5)法院在裁定移送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特殊原因,如,法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可抗力。

(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争议而又协商不成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

例题1: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复议后,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则( )。

A、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D、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AD

例题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包括( )。

A、确认发明专利权、商标权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B、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的案件

C、经行政复议的案件

D、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答案:BD

二、管辖权异议

1、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2、法院应当做出书面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后5日内上诉。

例题: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

B.经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确认发明专利权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D.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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