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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辅导:民法通则(3)

发表时间:2012/10/23 15:32:5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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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人的分立和合并

(1)法人的合并分为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法人的分立分为创设分立和存续分立。

(2)法人和并或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5、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和法人章程对外代表法人的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他从事民事活动时,一般不需要另外接受,其职务行为均由法人承担责任。

6、法人的终止与清算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终止的原因包括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及其他原因等。

(2)在法人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应当由其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和有关人员成立组织,负责清算工作。

(3)清算组织负责结束法人终止前开展的业务,清理债权债务,保管、处理

法人的财产,并可以以清算组织的名义参加涉及被清算法人利益的诉讼。但

是,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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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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