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兴隆市供电局辖区内用户增多,为抢修改造设备需要停电,由于供电局未提前通知,给供电区域内的许多用户造成损失。为解决损失赔偿问题,42名用户联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局赔偿因临时停电所造成的损失。在诉讼进行中,经过人民法院通知与公告,l52名用户到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并推选甲、乙、丙三人为诉讼代表人。下列诉讼权利中,未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甲、乙、丙3人不能行使的是( )。
A.提供证据证明所造成损失的权利
B.在庭审中进行辩论的权利
C.与供电局进行和解的权利
D.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权利
【解析】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诉讼代表人的权利。本案中,152名用户针对供电局提起普通共同诉讼,甲、乙、丙三人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代表人的权限因其所行使的诉讼权利性质的不同而有差别:对于一般诉讼性权利,如委托当事人、提供证据、参与庭审等程序性事务,诉讼代表人可以自行行使,并且对被代表的当事人有效;但是对于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过被代表人的当事人同意。据此,A(提供证据证明所造成损失)、B(庭审中辩论)和D(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等权利,诉讼代表人可以自行行使,但是处分实体权利的c(与被告和解)则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因此正确答案就是C。
2甲公司因债务纠纷在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后因故撤回上诉,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3周后甲公司后悔,向律师询问是否可以再起诉,律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撤诉仅终结了诉讼程序,并未解决实体争议,只要未过诉讼时效期限,仍有权起诉
B.只能提出申诉
c.以没有放弃实体权利为由重新起诉
D.人民法院出具准予撤诉的裁定后,仍可另行起诉
【解析】考查的知识点是上诉撤回的法律后果及其与撤诉法律后果的区别。上诉的撤回发生在第二审上诉阶段,是指当事人上诉后、二审判决宣告前,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的诉讼行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能被准许,则要由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裁定。二审法院一旦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第二审程序即告终结,一审裁判就要发生法律效力。此时,当事人丧失再次上诉的权利,只能以发现新证据或者原审裁判违法或重大错误等为由申请再审。上诉的撤回不同于撤诉。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虽然都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但是发生阶段和各自的法律效果不同。撤诉针对一审起诉而言,一旦法院准许撤诉,则意味着诉讼程序的终结,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诉讼法律关系消灭,但是此时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未消灭,撤诉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另行起诉。但是撤回上诉一旦被法院裁定准许,则二审程序终结,一审判决生效,当事人无权再启动二审程序,只能申请再审救济。据此,本案中,上诉人撤回上诉被法院裁定准许后,一审裁判生效,无权再起诉,只能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提起申诉。正确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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