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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小额零售经营者可以不提供发票或购物凭证外,其他均应提供,其作用不可低估:
(1)发票、购物凭证是“消费”的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原则中“谁主张、谁举证”。当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说要求对方包修、包退、包换的情况时,因没有发票就有口说不清。起诉到法院,无法查明消费者是否购买了商品,购买了什么商品,就无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了。
(2)有时购买凭证还具有证明除买卖关系外的其他合同关系的作用。例如车票,不仅记载着运输公司把旅客何时从何地运送到何地的义务,同时还包括旅客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仅是车票,还有一些产品责任保险的商品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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