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了考生更好的复习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讲义资料,希望帮助您更好的准备考试!
第四节 企业著作权法律实务
一、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一)著作权的主体
1.作者
(1)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2.作者以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著作权人是公民的,其死亡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转移给权利承受人。
(2)著作权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二)著作权的客体
1.作品的涵义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的独创性,又称为作品的原创性。
2.作品的种类
我国《著作权法》的第3条对作品的种类做了规定:(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1)《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2)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主要指: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例题·多选题】下列作品中,属于我国著作权所称的作品有( )。(2007年)
A.张某在国外某出版社出版的《论自然》
B.某公司开发的《企业管理程序》
C.国务院某部颁发的《××安全管理办法》
D.某科研单位完成的《××项目科研报告》
[答疑编号410050513]
『正确答案』ABD
二、著作权的取得
(一)著作权的自动取得
1.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任何人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且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提示: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3.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例题·单选题】为纪念“抗美援朝”五十周年,作家尚公于2000年2月写成报告文学《伟大的战略出击》一书的初稿,5月修改定稿,7月由出版社正式出版,9月经版权登记。尚公从何时起取得正式出版的《伟大的战略出击》一书的著作权?( )
A.2月 B.5月
C.7月 D.9月
[答疑编号410050514]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因此,正确答案为B。需要指出的是,2月份的稿件是一个独立的作品,而5月份的稿件实际上是2月份稿件的演绎版,它们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且有各自的保护期起算。但问题是正式出版的书稿的著作权产生于何时,故正确答案为B。
(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取得
1.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2.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3.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三)著作权的转让取得
通过与著作权人订立著作权转让合同,其他人可以合法取得著作权。
三、著作权的归属
注意:著作权区别于专利权和商标权,后者主要体现为财产权利;著作权不仅包括财产权,更重要的是人身权。
(一)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创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1)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解释: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行消失,以后再次使用作品与发表权无关,而是行使使用权的体现。
举例:甲女士给自己拍了一张照片,并将该照片上传到了网上。后某杂志社将甲女士的照片下载下来作为其杂志的封面。问杂志社是否侵犯了甲女士的发表权?
答案:没有。甲女士将自己拍的照片上传到网上的行为属于行使发表权的行为,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甲女士已经行使完毕,其他人不可能再侵犯其发表权。
(2)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举例:甲创作了一部作品,但是甲觉得自己没有名气,如果署自己的名字不好卖,于是未经乙的许可,署的是知名人士乙的姓名。此种情况甲侵犯的不是乙的署名权,而是侵犯的是乙的姓名权。
(3)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解释:报社、杂志社进行的不影响作品内容的文字性删节不属于修改权控制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但是对内容的修改,必须征得作者同意。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提示:著作人身权原则上不能转让与继承。另外,著作人身权不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期限等的限制,但是著作人身权中发表权有期限限制。
2.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各种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解释: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著作权人的作品,构成侵权。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如DVD、MTV等)、计算机软件、音乐作品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举例:甲开了一个出租作品的小店,买了一本正版小说,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该小说出租出去。此时,甲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因为著作权人对普通的图书没有出租权。但如果甲出租的不是小说,而是正版DVD或杀毒软件,此时甲的行为构成侵权。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举例:甲创作完成了一部舞蹈作品《孔雀东南飞》,某舞蹈演员未经甲的许可,擅自表演,某电视台或网站又将该表演公开播送,则该演员和电视台或网站均侵犯了甲作品的表演权。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解释:广播与信息网络传播并不是以无线或有线方式来区分,广播是听众同步接收作品,广播也可以通过网络同步传播;但信息网络传播受众可以随时随地地接收作品。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解释:改编,即是将作品从一种形式改编成另一种形式,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将话剧改编成电视剧等。改编须经著作权人同意。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许可转让与获得报酬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上述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14)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署名权不能继承,其中的财产权部分可以继承。可以进行权利的抵押、质押。
(二)著作权的归属
1.演绎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整理(不包括复制)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称为演绎作品。著作权归“演绎人”所有,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品的作者仅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对被演绎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并且无权阻止他人对同一原作进行演绎。
提示:(1)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者单独享有;(2)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3)不得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演绎;(4)演绎过程可能会有很多环节,如果后者欲使用该演绎作品时,需要经过之前所有权利人的许可。
2.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提示:(1)对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应协商一致,如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著作权,这和专利权当中共同合作开发的专利,一方不申请专利,其他各方不得申请的情况不同。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但是著作权的转让必须一致同意。
(2)合作作品作者死亡时的处理。合作作品其中一个作者死亡的,其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者单独行使,此时该部分财产权不构成无主财产。
3.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参加作品创作的其他人员,如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2)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如剧本、音乐等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
5.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提示:特殊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以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所谓特殊职务作品是指《著作权法》第l6条第2款所列作品,(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三图一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例题·单选题】某建筑设计公司工程师张某接受公司指派的任务,为该公司承揽设计的某住宅楼绘制了工程设计图。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有关该工程设计图著作权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张某享有工程设计图的署名权,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
B.张某享有工程设计图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
C.张某享有工程设计图的所有权利,但该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以优先使用
D.该公司享有工程设计图著作权的所有权利,但应当给予张某相应的奖励
[答疑编号410050601]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三图一件”的署名权归个人享有,其他权利由公司享有。A说法正确,BCD说法错误。“三图一件”之外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个人享有,单位只有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
6.委托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提示:(1)委托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归创作人。此时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的著作权归属有其特殊性,大家必须注意:
①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讲话人或者报告人可以依据约定向执笔人给予适当的报酬;②当事人合意以某人的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于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被记载的人所有。
7.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例如徐悲鸿先生将其画作《八马奔腾》卖给赵某,此时著作权仍归徐悲鸿先生所有,著作权并不转移,赵某可享有展览权。赵某不可更改该画,因为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完整权。
解释:作品载体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是分离的;但是个别权利会发生重叠:如美术等作品的展览权会随着原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四、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提示:四种著作人身权中有三种不受限制,但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财产权一样,要受到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l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l2月31日。
例如:1999年1月1日去世的作者,从2000年1月1日起算50年的期限。保护期的起算从作者死后第二年起算。
3.职务作品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l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4.影视作品的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例题·单选题】2002年8月8日,甲与乙合作制作了一部音乐作品。甲于2002年11月15日去世,乙于2003年6月10日去世。根据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规定,该音乐作品的继承人对该音乐作品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日期为( )。
A.2022年8月8日
B.2052年11月15日
C.2053年6月10日
D.2053年12月31日
[答疑编号410050602]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保护期的最后截止日期肯定是12月31日,不是这个日期的均予以排除。正确答案是D项。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从最后一位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即乙2003年6月10日死亡,那么就是从2004年1月1日起算50年,也就是2053年的12月31日。
五、著作权行使的限制
(一)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重点)
依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是被引用的作品不能构成该作品的主要部分。
提示:可以将别人的作品全篇引用,只要被引用的作品不构成该作品的主要部分均为合理使用。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该表演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2)未向公众收取费用。
举例:甲创作了一个音乐作品,乙未经甲同意,在一次赈灾义演中演唱了该作品。如果赈灾义演的形式为乙不收取报酬,也没有向公众收取任何费用,只是鼓励公众捐款,此时乙的表演即为免费表演,不构成对甲的著作权的侵害。但如果赈灾义演的形式为乙不收取报酬,但收取观众门票,将票款作善款捐出,此时乙的表演就不是免费表演,构成侵权。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提示:(1)必须是中国国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必须是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3)必须是将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4)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以上四项缺一不可。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此项并不限定作者的国籍、作品的语言文字和出版地点。
提示:上述情况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例题·多选题】张某在其出版的研究著作中使用了刘某已经发表的研究成果,张某应当( )。(2008年)
A.经过刘某的许可
B.指明作者姓名
C.指明作品名称
D.向刘某支付报酬
[答疑编号410050603]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合理使用他人的著作权。在研究著作中合理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可以不经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用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并指明作品名称。
【例题·多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有( )。
A.某出版社将某著名作家已发表的小说改成盲文出版
B.某电视台为了报道国画展览的情况,在电视新闻中播放的展览的国画
C.某出版社将马某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发表的作品译成汉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D.某法院为了查明案情将张某发表的一篇文章复制了3份
[答疑编号410050604]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点是著作权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某出版社将马某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发表的作品译成汉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二)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提示:(1)必须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使用。如甲编写法律顾问考试的教材,则不可以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时而使用其作品。因为法律顾问考试不属于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的范畴。
(2)编写的必须是教科书。如果是编写的是高考作文辅导等教辅用书,则需要经著作权人同意方可使用他人作品。
六、邻接权
所谓邻接权是指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传播当中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也叫做作品的传播权。根据考试大纲是了解类的,但是考试中会涉及到小的知识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邻接权主要包括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权利等。
(一)出版者的权利与义务
1.出版者根据出版合同可以享有专有的出版权。专有出版权的地域和期限由出版合同约定。实际上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是由作者授权而来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如果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决定刊登的通知,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决定刊登的通知,有权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出版者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的义务是支付报酬。
4.出版者权的专有性权利的保护期限是10年,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到第10年的12月31日终止。
(二)表演者的权利与义务
1.表演者的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
举例:甲创作了一个作品,乙进行了表演,丙要将乙的表演进行现场直播,则要征得乙的同意,否则构成侵犯乙的表演者权。同时还须征得原著作权人甲的同意,否则构成侵犯甲的著作权中的表演权。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财产权,可以通过许可使用获得报酬,也可以无偿许可。
3.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是自首次表演完成之日起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单位作品、职务作品、计算机软件、表演者权利都是“首次完成之日”起50年,只有出版社的权利保护期限是10年。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与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2.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1)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3.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权利与义务
1.播放者的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视剧、MTV)、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播放者的权利
(1)禁止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其他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要进行转播必须取得原广播电台或电视台的许可,否则就构成了侵权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
(2)禁止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3.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例题·单选题】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创作完成小说《别来烦我》,2007年3月5日发表于某文学刊物后被张某改编成剧本,甲公司根据该剧本拍成同名电视剧,乙电视台将该电视剧进行播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李某从2007年3月5日起对小说享有著作权
B.张某对剧本享有著作权
C.甲公司将该剧本拍成电视剧应当取得李某和张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D.乙电视台播放该电视剧应当取得甲公司许可并支付报酬
[答疑编号410050701]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因此,在本题中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创作完成小说《别来烦我》,其著作权从2006年8月4日就产生了,A的说法错误,当选。《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B的说法正确,不当选。《著作权法》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本题C的说法正确,不当选;第45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所以D的说法正确,不当选。
七、著作权的保护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
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相关权利搞清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也就很简单了。
1.侵害权利人利益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提示:有上述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侵害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提示:有上述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试中要逆向思维,分清什么情况下只承担民事责任,什么情况下不单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这是考核点。
(二)著作权的行政保护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著作权的司法保护
1.著作权诉讼的管辖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因为基层法院一般没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赔偿损失。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具体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上有几种情形:
(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2)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适用上述两种赔偿方式中的一种。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法定赔偿)。
3.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回忆下商标权是多长时间?15天?3个月?)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著作权受到侵害有三种途径可以救济:(1)协商(2)寻求行政救济(3)寻求司法救济
八、著作权的运用
(一)确定本企业或者对方是合法的著作权人
1.著作权归属问题是主张著作权的基础。企业著作权权属主要分为两种情况: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
2.确定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也有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指令开发和职务开发几种情况。
3.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进行创作的人。
(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著作权许可使用或者转让
(三)订立好著作权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
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但是报社、期刊社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转让著作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通常在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中,可以规定以下几个内容:
1.明确许可人或转让人的权利所有担保责任。
2.明确许可或转让作品已经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限、许可或转让费用,各方的权利、义务。
3.明确纠纷解决的方式和适用的法律,比如是仲裁还是诉讼,地点在哪里,适用中国法律还是外国法律等等。
提示: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九、计算机软件登记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取得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1)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2)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提示: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取得
(1)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2)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3)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版权局)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登记不是必须的,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登记产生对抗效力。在实践中,计算机软件开发后应尽快登记权利,登记后产生纠纷时有利于举证,否则就会处于被动。登记后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宣示自己的权利,使得他人不能侵害自己的权利。
提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考试中主要考察著作权的法律条文,对著作权的运用理解即可。
【例题·案例分析题】民工甲将自己的一块树根交给根雕艺术家乙雕刻,但未约定雕刻的内容和权利归属。乙经反复思考和精雕细刻,创作完成一件精美的根雕艺术品。乙遂以高价将该根雕卖给收藏家丙。丙未经任何人同意,将该根雕送美术馆丁展览。
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1.该根雕艺术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法归( )。
A.民工甲享有
B.根雕艺术家乙享有
C.收藏家丙享有
D.民工甲与根雕艺术家乙共有
[答疑编号410050702]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著作权的权属。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关于根雕艺术家乙将该根雕艺术品卖给收藏家丙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转让行为无效,因为根雕艺术家乙对该根雕艺术品没有所有权
B.转让行为有效,因为根雕艺术家乙对该根雕艺术品享有所有权
C.转让价款应当全部归根雕艺术家乙所有
D.转让价款应当归乙所有,但根雕艺术家乙应当向民工甲支付部分价款
[答疑编号410050703]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所有权的取得。本案中根雕艺术家对树根加工而取得对根雕作品的所有权,因而B正确。根雕艺术家取得根雕作品的所有权,但应对树根材料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故D正确。
3.该根雕艺术品卖给收藏家丙后,该根雕艺术品展览权应当由( )。
A.根雕艺术家乙享有
B.收藏家丙享有
C.根雕艺术家乙和收藏家丙共同享有
D.展览馆丁享有
[答疑编号410050704]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艺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与展览权的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4.对有关当事人行为的认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民工甲向雕刻艺术家乙提供树根,不能视为共同创作行为
B.雕刻艺术家乙转让其根雕,不能视为放弃著作权的行为
C.收藏家丙未经雕刻艺术家乙同意将该根雕送出展览,属于违法行为
D.美术馆丁未经雕刻艺术家乙同意展出该根雕,属于违法行为
[答疑编号410050705]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民工甲没有参加创作行为,不能视为共同创作,因而A正确。所有权转移并不代表著作权转移,《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可见,B答案也正确。美术等作品的所有权展览权由买受人享有,故收藏家将根雕送出展览的行为具有合法性,故C错误。美术馆展览行为得到乙授权,故不属于违法行为,D错误。
相关推荐:
更多关注: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试题 报考指南 论坛交流 >>
(责任编辑: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