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道命令系统特点最突出的企业法律事务组织模式是( )。
A.集中模式
B.分散模式
C.混合模式
D.简单模式
【解析】主要考查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的三种法律事务组织模式的基本特点。
在总法律顾问制度下,企业法律事务组织模式大致分为集中模式、分散模式和混合模式三种类型。其中,混合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双道命令系统”,即企业既设立总法律顾问和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又在各个业务板块(如营销、采办、财务、研发、生产等)配备了专职企业法律顾问,每个业务板块的法律顾问既要服从于板块负责人,又要受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领导,呈现出“双道命令”特点,从而突破了一个员工只受一个直接上级领导的传统管理原则。在这种模式下,各板块的企业法律顾问一般只负责合规性审查,其他法律事务概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处理,企业总法律顾问统一管理和协调企业法律事务。这样,法律部门既是一个独立工作系统,又按业务分类,有利于及时沟通情况,使得一些临时性、跨业务领域的法律意见的执行相对顺畅。因此正确答案为C.混合模式吸收了集中模式和分散模式的特点和长处。在集中模式下,集团的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统一管理企业各个板块和领域的法律事务,同时集中控制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及法律顾问的委派、任免考核和薪酬,这种模式有利于企业法律事务的高度统一和完整,保证战略目标的一致性;但是如果信息不畅或管理不顺,就难以发挥作用。在分散模式下,企业在设立总法律顾问的同时,在每个业务板块配有专职企业法律顾问,这些专职法律顾问直接受分管相关业务的副总领导,而非由总法律顾问统一管理;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每个板块的法律事务能有效、快速地处理,但是因缺乏总法律顾问的统一协调和指挥,在遇到跨板块和复杂的法律问题时,较难协调解决。因此,ABD是干扰选项。
2.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下列属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是( )。
A.某中央企业为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案件,标的额6000万元人民币
B.在某偏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以某中央企业为被告的群体性诉讼
C.某中央企业为被上诉方,在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
D.某中央企业作为诉讼第三人参加的,但有可能涉及中央企业重大资产的案件
【解析】考查的知识点是重大法律纠纷的认定条件。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二)中央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四)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根据上述标准,选项A(某央企为原告、诉讼标的6000万元人民币)符合,因为标的额达到一定标准;选项B(在某中级法院审理的以央企为被告的群体性诉讼)也符合,虽然受理法院不是高级人民法院、不符合条件(二),但是属于群体性诉讼,满足条件(三);选项C(以央企为被上诉方、在某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不符合,因为在此情形下,一审由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不符合条件(二)以及其他条件;选项D(央企作为诉讼第三人参加,但是涉及央企重大资产)符合,因为虽然第三人未必是诉讼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是诉讼参与人,不是诉讼当事人),但是因为关涉央企重大权益,因此也属于重大纠纷案件。综上,正确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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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