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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建设工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承包人必须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资质资格。
第二,建设工程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包人要按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相关工作。
第三,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承包人完成并交付其工作成果——建设工程,该成果要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具有特定性。
第四,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具有合作性,需要合同当事人双方较长时期的通力合作。
第五,建设工程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第六,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1.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
2.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1.对承包人的效力
第一,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三,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作。
第四,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质量提交勘察、设计、施工成果。
第五,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对建设工程、项目进度、质量的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六,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建设工程项目,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对发包人的效力
第一,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
第二,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方式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第四,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第五,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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