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为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教材《综合法律知识》的章节考点,希望对您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教材!
第五节 刑事审判和执行
一、刑事审判
(一)刑事审判组织
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即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
1、独任制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不得独任审判。
2、合议庭
(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时自己担任审判长
3、对于拟判处死刑的;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例题:我国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刑事案件的组织有( )。(2010年)
A、审判委员会
B、独任审判庭
C、陪审审判庭
D、合议审判庭
答案:AD
解析: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 有三种,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其中独任制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
(二)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审查后的处理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3)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提示: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3、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提示: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08
4、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2)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10
5、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辩护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10
6、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情形有:
(1)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2)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
提示: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的区别主要在于延期审理是用决定形式而中止审理是用裁定形式。
7、在审判过程中如果遇到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案件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被告人死亡的,还有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8、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审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对于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对于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例题: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 )情形,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2010年)
A、被告人逃脱
B、需要调取新的物证
C、自诉人患精神病
D、需要重新鉴定
答案:B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三)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4、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例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自诉案件审理中( )。
A、自诉人不得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B、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C、被告人无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D、被告人有权提抗诉
答案:B
解析:(1)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选项A错误;(2)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选项C错误;(3)抗诉是检察院的职权,被告人不能提起抗诉,选项D错误。
(四)简易程序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于刑事处分的。
2、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只适用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或者说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组成部分;
(2)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3)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立审判;
(4)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人员处理;
(5)简化了法庭调查和法律辩论程序;
(6)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变成为普通程序。
(五)第二审程序
1、提起上诉的主体包括:
(1)被告人、自诉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2)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或近亲属;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4)有权提起抗诉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提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具有上诉权。
2、对于一审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对于一审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计算。
提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此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的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收到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3、即第二审法院应当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而不受上诉、抗诉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在做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上诉不加刑只适用于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也提出抗诉,或者是自诉案件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受该原则的限制。
5、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对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因此,第二审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调查讯问的审理为补充。
6、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例题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独立提起上诉的人包括( )。
A、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其近亲属
B、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C、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D、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主体。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上诉。
例题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A、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B、自诉人
C、被告人的辩护人
D、被告人的近亲属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自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六)死刑复核程序
1、死刑复核程序的主要特点是:
(1)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
(2)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除外)核准,死刑判决才能生效交付执行;
(3)程序自动启动,做出死刑判决的人民法院逐级上报复核;
(4)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有死刑复核权。
2、死刑案件复核后,根据案件情形应分别做出以下裁判: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
(3)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例题:关于死刑核准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0年)
A、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B、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C、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可由中级人民法院核准
D、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需要上级法院 核准
答案:A
解析:在我国为了严格控制死刑,对死刑复核权的行使主体进行了限制。一是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二是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中级法院没有核准权。
(七)审判监督程序
1、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有:决定再审、指令再审、决定提审、提出抗诉。
3、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做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做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做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二、刑事执行
(一)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
1、监狱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2、人民法院
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
3、公安机关
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的执行。
(二)死刑执行的变更
1、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2、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3、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 (新增)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
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减刑建
议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2)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三)暂予监外执行
1、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2010年案例分析题
某食品公司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提起公诉,公司董事长甲、总经理乙、会计丙等人被认定为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该公司被注销。法院为甲指定了辩护律师。庭审中,甲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法院另行指定辩护人。后第一审法院分别判处甲死刑,乙有期徒刑15年,丙有期徒刑6年。甲、丙上诉,乙表示服判,未上诉。在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丙因病死亡。第二审法院维持了对甲的死刑判决。
1、该食品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被注销企业登记,法院对于本案应( )。
A、继续审理
B、中止审理
C、终止审理,建议检察机关对甲、乙、丙等人另行起诉
D、退回检察机关,建议检察机关对甲、乙、丙等人起诉
答案:A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
2、对于甲另行委托或者指定辩护人的要求,合议庭的正确做法是( )。
A、应当同意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要求,并宣布延期审理
B、应当同意另行指定辩护人的要求,并宣布延期审理
C、可以同意另行指定辩护人的要求,并宣布延期审理
D、不应当同意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要求
答案:A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该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其中包括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况。因此本案中,法院应当同意甲的请求。同时,这种情况属于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
3、关于本案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在上诉期满后,对乙的判决生效,可以交付执行
B、第二审法院应当对甲、乙、丙的案件一并进行审查、处理
C、第二审法院如果认为丙构成犯罪,但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D、第二审法院如果认为丙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布终止审理
答案:B
解析:(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A错误,B正确。(2)共同犯罪案件,如果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CD错误。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此案时,正确的做法是( )。
A、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B、只对判处死刑的判决部分进行核准
C、对有关乙的判决部分应先停止执行,待死刑判决复核后再开始执行
D、不停止对乙的生效判决的执行
答案:AD
解析: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案例分析题讲解
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请回答下列问题。
1、在本案中,由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是:
A.王某
B.朱某
C.李某
D.周某
答案:AB
解析: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监狱负责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到一年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缓刑、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的执行。由此,本题中王某的有期徒刑15年、朱某的有期徒刑10年都需要由监狱执行,李某的有期徒刑不足一年,由公安机关执行;周某的管制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
2、对周某刑罚的执行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监狱
D.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
答案:B
解析:由于周某的管制刑是由公安机关执行,且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同时执行,执行机关也是公安机关。所以最终对周某刑罚的执行机关就是公安机关。本题正确答案是B.
3、所判刑罚既需要法院执行,又需要公安机关执行的罪犯是:
A.王某
B.周某
C.李某
D.朱某
答案:AD
解析: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到一年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缓刑、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的执行。由此,王某的没收财产刑由法院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由公安机关执行;朱某的罚金刑由人民法院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由公安机关执行。本题正确答案是AD。
4、下列哪一生效裁判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A.没收财产的判决
B.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判决
C.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判
D.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答案:B
解析: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监狱负责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的执行。本题正确答案是B.
相关文章:
更多关注: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培训 考试教材
(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