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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案例分析练习题四

发表时间:2014/4/5 17:18: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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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案例分析练习题四
200331日,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控股股东A公司和B公司、C公司和D公司拟组建E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其中,A公司以其持有的甲公司国有股35760万股(占总股本的70.95%)及其他资产、负债合计11亿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因此,E公司取代A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甲公司的控股股东,E公司在事实上构成对甲公司的收购。E公司拟定的要约收购计划的部分内容如下:

1)收购人E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E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2)中国证监会在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后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E公司可以公告其收购要约文件。

3)由于E公司在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未买卖甲公司的股票,因此本次要约收购价格拟定为5.86元,计算方法是:在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甲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80%。

4)由于E公司以现金进行支付,因此E公司应当在作出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收购总金额的15%的履约保证金存放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办理冻结手续。

5)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为200341日-520日,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E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撤回其收购要约。

6)在2003510日前,即使未出现竞争要约,E公司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更改收购要约的条件。

7)要约收购期满,E公司应当按照收购要约规定的条件购买甲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此外,E公司应当在收购要约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

8)在E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后,甲公司董事会不得提议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上市公司股票,同时应当暂停执行已经订立的合同和甲公司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

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本题各要点的顺序,分别指出E公司拟定的要约收购计划有哪些不合法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来源:-高级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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