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4/4/6 14:36:00 来源: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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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
一、
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规构成
1.会计法律。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颁布施行的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总规范。
2.会计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以国务院令公布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会计法规。
3.会计规章。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的内容,由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会计法规,制定会计规章。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实施有关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但需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
(三)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主要承担以下会计责任: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
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4.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四)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4.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5.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6.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7.各单位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8.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有关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保管和销毁。
(五)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第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第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第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
审计的办法和程序
应当明确。
(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2.政府会计监督
政府会计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及处理、处罚决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时,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检查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并不得泄露在检查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①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情况的检查。
②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③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④对单位
会计从业资格、任职资格情况的检查。
⑤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的检查。
⑥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⑦对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检查。
⑧对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报备情况的检查。
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的检查。
⑩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检查。
(责任编辑: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