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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总复习十一(4)

发表时间:2014/4/6 14:36: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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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总复习十一(4)

(七)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种类

①责令限期改正

②罚款

③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

是 国家工作人员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其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和开除八种。这种处罚不以是否被罚款为前提,是不可选择的。

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⑤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会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会计法规定的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

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法律责任为:

1 、责令限期改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 、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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