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让渡资产使用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取得的收入种类
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取得的收入有以下几种形式:
1.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现金而收取的利息收入。这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存、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2.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而形成的使用费收入。
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原则
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确认原则进行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这是任何交易均应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企业应根据对方的信誉情况、当年的效益情况以及双方就结算方式、付款期限等达成的协议等方面进行判断。如果企业估计收入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应确认收入。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利息收入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存、贷款利率确定;使用费收入按企业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确定。当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企业才能进行确认。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计量
1、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末,按未收回的存款或贷款等的本金、存续期间和适当的利率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等科目。
2、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不同的使用费收入,其收费时间和收费方法各不相同,有一次收回一笔固定的金额,例如一次收取10年的场地使用费;有在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等额收回的,例如合同规定在使用期内每期收取一笔固定的金额;有分期不等额收回的,例如合同规定按资产使用方每期销售额的百分比收取使用费等。
如果合同、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支付,且不提供后期服务的,应视同该项资产的销售一次确认收入;如提供后期服务的,应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使用费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使用费收入在确认时,应按确定的收入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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